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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6-07-04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考试考场纪律,严肃考风考纪,促进良好学风的形成,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学校组织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参加的各类考试。

第二章 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

1.未将规定以外的物品(手机等电子设备)放在指定位置;

2.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

5.未经监考教师许可,传递计算器、空白纸张(无答案或印痕)等;

6.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离开考场;

7.提前交卷后,在考场外喧哗、吸烟、交流答案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

8.将试卷、答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带出考场;

9.其他由学校认定的违纪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有考试相关内容的电子设备,不论使用与否;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

3.故意撕毁试卷、答题卡等考试材料;

4.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5.宣布考试结束,尚未交卷前,相互通报答题情况或看他人答案者;

6.在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

7.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试题答案、修改考试成绩的行为;

8.其他由学校认定的作弊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

1.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以及顶替他人参加考试;

2.重犯考试作弊;

3.组织团伙作弊;

4.其他由学校认定的严重作弊行为。

第六条 考试违纪、作弊者取消该门课程补考资格,并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考试违纪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考试严重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第七条 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以监考教师的当场认定为准。对违纪作弊行为应立即制止,没收作弊物证,并将违纪作弊情节记入考场记录,在试卷上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并签字,并责令违纪、作弊考生在试卷和考场记录上签字。考生拒不签字的,考场记录上应注明“考生拒签”字样,并由至少两位监考教师签字。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立即将考场记录中“考试违纪作弊考生记录”连同物证一并交至考生所在学院教科办(综合办)。

第八条 巡视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责成考场监考教师处理,并将情况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教师在阅卷时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及时将书面报告连同物证送学生所在学院教科办(综合办),若物证为试卷,待学院证实后将试卷返还该卷所在卷宗。

第十条 学生举报的作弊行为由被举报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调查。

第十一条 以上记录或反映违纪作弊情况的材料经学生所在学院教科办(综合办)核实后报学院分管领导。

第十二条 学院于考试结束后立即对确认属实的违纪作弊行为及学生的学号予以公示。严重警告、留校查看处分由学院根据本规定相关条款做出处分决定并行文,报教务处、学生处备案,由教务处向全校通报;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签收,并通知学生家长。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考务工作人员、监考教师在考试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其他任何以不正当手段影响教师客观评卷或获得虚假分数的当事人,都将按违纪情节,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执行,原《青岛大学考试管理规定》(青大教字200535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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