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习教学是本科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包括认识实习、教学实习、毕业实习等,是拓宽学生视野,培养专业素质,提高综合实践能力的有效途径。为加强实习教学管理,提高实习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条 实习教学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教务处负责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组织校级实习基地建设、开展实习工作的检查评估,统筹协调实习教学中的重要事项。学院负责组织制定实习教学大纲、落实实习教学任务,建设实习教学基地,开展实习教学研究,总结实习教学经验,保证实习教学质量。
第三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制订各专业《实习教学大纲》并报教务处备案。《实习教学大纲》应包括:实习的性质、目的,教学基本要求,实习的内容、形式与时间安排,实习考核与成绩评定方法,实习纪律与注意事项等。
第四条 学院根据《实习教学大纲》,制定具体的实习教学工作计划。实习前一周填写《青岛大学实习工作安排汇总表》,经分管院领导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指导教师及其职责
第五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由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实习经验丰富的校内教师和实习基地共建单位的兼职指导教师担任。一般每20-30名学生配备1名实习指导教师。
第六条 实习指导教师职责:
1.落实实习教学工作计划,指导、检查、督促学生完成各项实习任务;指导学生实习报告的撰写;做好实习考核和实习工作总结。实习考核材料及总结报告交学院存档。
2.关心学生思想、学习、生活、健康情况,检查学生实习纪律,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3.加强与实习单位的交流与沟通,协同解决实习中的问题。
4.加强对学生的实习安全教育,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实习中如发生意外事故,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并向所在学院报告。
第四章 对学生的要求
第七条 学生应按照《实习教学大纲》和《实习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做好实习准备工作。
第八条 服从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的安排,按照实习计划认真完成实践、实习作业、实习报告和个人实习小结等任务,按要求参加考核。
第九条 严格执行考勤制度,不得无故不参加实习,不得迟到、早退或脱岗,实习结束后,须向学院提交实习鉴定表。
第十条 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安全制度,保证实习安全。因违反安全规则和实习纪律,造成自身伤害者,由本人负责,造成国家或他人财产损失及人身伤害等问题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五章 考核与总结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完成全部实习任务并提交实习报告后方可参加实习考核。实习考核可以通过撰写实习报告、笔试、口试、现场操作、设计、小组讨论、作业等多种形式。
第十二条 实习成绩应主要依据实习考核情况,结合学生实习的态度、效果、出勤等综合评定,实习成绩按百分制计分。
第十三条 实习结束一个月内,各专业要进行实习总结,并写出实习报告,由学院汇总后报教务处。总结应包括实习计划的执行情况、指导方法、质量分析与评估,在实习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及工作特色、实习基地协作评价、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经验体会和建议。
第十四条 学校针对实习的管理情况、实习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实习教学质量与效果等组织定期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专业特点制定本学院实习教学工作的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青岛大学实习教学工作管理规定》(青大教字[2004]27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青岛大学实习工作安排汇总表
2.青岛大学本科生实习鉴定表
青岛大学
201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