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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大教字(2014)17号关于印发《青岛大学学生证和校徽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7-05-05    浏览次数:

 

青岛大学文件

 

青大教字〔2014〕17号

关 于 印 发《青岛大学学生证和校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校行政各部门,校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学生证和校徽的管理,修订《青岛大学学生证和校徽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望严格遵照执行。

青岛大学

2014年7月19日

 

 

青岛大学学生证和校徽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生证和校徽的管理,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证管理的通知》(教学厅[2001]8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新生入学报到后,由教务处发放学生证和校徽,并登记备案。每学期开学报到时,学生本人应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未经注册的学生证无效。

第二条 学生证和校徽只限学生本人使用、佩戴。

第三条 学生应妥善保管学生证和校徽。不得擅自涂改、转借,不得赠送他人或者对外抵押。对违规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生因家庭地址变更需改变学生证上的乘车区间时,应出具户籍证明或父母单位证明,经审核批准后予以变更。

第五条 学生毕业离校,由所在学院在学生证上加盖“毕业留念”印章,注销其学生证;因退学、转学或其它原因注销学籍的学生,学生证、校徽须交回教务处。

第六条 校徽遗失后原则上不予补发。

第七条 因复学、转专业等原因致学籍发生变动者,其学生证由教务处登记,不需换发。

第八条 每学期第五周和第十五周办理补发事宜。

第九条 申请换发或补发学生证需填写《青岛大学学生证申请表》,提供近期一寸免冠公事照一张,由学院统一办理。换发学生证须同时交回原学生证。

第十条 学生证补办后原学生证又找到时,应将找到的学生证交教务处注销。学生不得同时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学生证。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青岛大学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青大教字[2005]53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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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7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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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青大教字(2014)6号关于印发《青岛大学教材选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下一条:青大教字(2014)20号关于印发《青岛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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