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高水平学生运动员的管理,根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意见》(教体艺〔2005〕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高水平学生运动员分为A、B或C类,每学年由体育教学部根据以下认定原则确定高水平运动员名单,经教务处审核后通知各相关教学单位。
A类:打破山东省大学生运动会纪录者、打破全国大学生田径锦标赛纪录者、获山东省大学生运动会第一名者、获全国大学生体育比赛前三名者、达到国家运动健将成绩者及达到相应比赛成绩者;
B类:校高水平运动队中除A类以外的学生运动员;
C类:代表学校参加训练、比赛受伤,不能入选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学生运动员。
第二条 高水平运动员所在学院负责课程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体育教学部负责运动训练、竞赛,协助学院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三条 体育教学部应在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将高水平运动员相关训练计划通知相关学院;在高水平运动员外出比赛前将比赛日程及时通知相关学院,以便于学院对高水平运动员进行考勤和管理。
第四条 体育教学部负责制定高水平运动员运动训练计划,建立运动训练档案,每周训练五至六天,每天训练课时不少于两学时,并严格考核,无故缺席者按旷课处理,并及时将缺席情况通知学生所在学院。
第五条 一学期旷训达10次者(2学时计1次),取消其高水平运动员资格,转为普通本科学生管理。
第六条 高水平运动员按照所在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修读课程,不再修读公共体育课。
第七条 对于A、B类高水平运动员,凡其总评成绩不低于60分者,以其实际成绩乘以1.2记入成绩档案,但不得高于100分;总评成绩低于60分者,A类高水平运动员以其实际成绩乘以1.6记入成绩档案,B类高水平运动员以其实际成绩乘以1.4记入成绩档案,加权成绩皆不得高于70分。对于C类高水平运动员,总评成绩低于60分者,以其实际成绩乘以1.2记入成绩档案,加权成绩不得高于60分。对实际成绩加权后仍低于60分的学生需重修并参加重修考试。
第八条 A、B类高水平运动员修读学分不低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毕业学分的60%,且必修课的学分数不少于所获学分的50%,同时完成运动训练计划,准予毕业;C类高水平运动员须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4级开始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