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吸引更多优秀高水平运动员报考我校,进一步加强高水平运动员的学习、训练、竞赛等管理工作,保证教学、训练质量,实现竞技体育战略目标,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高水平运动员是指按照国家高水平运动员招生政策被我校正式录取的具有青岛大学学籍的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 高水平运动员代表我校参加比赛,凡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大学生体育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均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如下:
一、个人项目
1.全国大学生运动会
名次 |
金牌 |
银牌 |
铜牌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第七名 |
第八名 |
奖金 |
10000元 |
6000元 |
4000元 |
2000元 |
1400元 |
1000元 |
800元 |
600元 |
2.全国单项比赛
名次 |
金牌 |
银牌 |
铜牌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第七名 |
第八名 |
奖金 |
5000元 |
3000元 |
2000元 |
1200元 |
1000元 |
800元 |
600元 |
400元 |
3.山东省大学生运动会
名次 |
金牌 |
银牌 |
铜牌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第七名 |
第八名 |
奖金 |
3000元 |
2400元 |
1800元 |
1000元 |
800元 |
600元 |
400元 |
200元 |
4.山东省大学生单项比赛
名次 |
金牌 |
银牌 |
铜牌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第七名 |
第八名 |
奖金 |
2000元 |
1600元 |
1200元 |
800元 |
600元 |
400元 |
200元 |
100元 |
5.青岛市大学生单项比赛
名次 |
金牌 |
银牌 |
铜牌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第七名 |
第八名 |
奖金 |
800元 |
600元 |
500元 |
400元 |
300元 |
200元 |
100元 |
50元 |
二、集体项目(主力队员)
1.全国单项比赛
名次 |
金牌 |
铜牌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第七名 |
第八名 |
奖金 |
4000元 |
2000元 |
1200元 |
1000元 |
800元 |
600元 |
400元 |
2.山东省大运会
名次 |
金牌 |
银牌 |
铜牌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第七名 |
第八名 |
奖金 |
2000元 |
1600元 |
1200元 |
1000元 |
800元 |
600元 |
400元 |
200元 |
3.山东省单项
名次 |
金牌 |
银牌 |
铜牌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第七名 |
第八名 |
奖金 |
1600元 |
1200元 |
1000元 |
800元 |
600元 |
400元 |
200元 |
100元 |
4.青岛市
名次 |
金牌 |
银牌 |
铜牌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第七名 |
第八名 |
奖金 |
600元 |
400元 |
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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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明:
1.接力项目:按个人项目相应名次奖励额的3倍计算;全能项目:按个人项目相应名次奖励额的2倍计算。
2.足球主力队员不超过15人,篮球主力队员不超过7人,替补队员获得主力队员奖金的1/3。
3.乒乓球团体项目主力队员不超过4人。
4.健美操集体项目按个人相应名次奖励额度的1/2记奖。
第四条 体育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学校下发评选通知后,由在上一学年获得名次的运动员向体育教学部申报。
第五条 体育教学部负责审核学生申报获得体育奖学金的材料,无误后公示3个工作日,提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处办理发放手续。
第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第七条 本办法由体育教学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