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我院教师外出担任专业裁判工作,并保证我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坚持以本职工作为主,承接裁判任务为辅的原则,现就体育学院教师外出担任裁判工作等做如下规定:
1、学院指派根据外单位裁判工作需要、专项裁判水平、个人意愿以及教学工作安排等方面综合考虑,选派有关教师外出担任裁判工作。
2、主办单位有书面邀请函,直接寄送体育学院(口头转达、电话通知不予受理)。
3、参加国际比赛、全运会、全国大运会、省运会及省教育厅组织大中专和中小学比赛的裁判工作。教师外出担任裁判工作的一切费用由主办单位承担。
4、外出担任裁判工作应扣除相应津贴。
5、外出担任裁判工作请假及相关手续办理要求:外出担任裁判工作至少在外出前3天履行请假及办理调停代课等相关手续。裁判工作结束,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返校者按旷工处理,未尽事宜,按青大人字【2012】12号文执行。
6、外出担任裁判工作原则上每学年不超过两次。
体育学院
201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