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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大教字(2014)43号关于印发《青岛大学本科生修读校际课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7-05-05    浏览次数:

 

青岛大学文件

 

青大教字〔2014〕43号

关于印发《青岛大学本科生修读校际课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校行政各部门,校直属各单位:

《青岛大学本科生修读校际课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大学

2014年12月12日

 

 

青岛大学本科生修读校际课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到国(境)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等合作培养单位修读课程(含实践环节)的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际课程是指学生到与我校签订了校际合作协议的合作培养单位,或到经学校批准的其他高校修读的课程。校际课程须符合我国相关教育法律法规要求。

第三条学生申请认定的校际课程均须按照本办法认定、转化为我校课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教务处负责国(境)内合作培养单位办学层次和水平的认定;负责课程和学分认定、转化的审核备案。

第五条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会同相关学院对国(境)外合作培养单位办学层次和水平进行认定。

第六条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受理学生修读课程、学分认定申请,核实校际课程成绩,提出课程类别的分类建议。

第七条校际课程的认定单位为课程所属学科专业所在单位,负责学生校际课程学分认定和成绩录入工作。认定单位若对学生所在学院提出的课程类别分类建议有异议的提出意见及建议。

第三章 认定原则

第八条学生应按我校相关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修读课程,注重知识的先进性和课程体系的完整性,并满足课程类别的学分分配。课程类别分为通识教育必修课(含思政类、外语类、体育类、计算机类、数学类课程)、通识教育选修课、学科基础必修课、学科基础选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特设课程。

第九条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外语类通识教育必修课程可以申请免修;思政类、体育类课程由相关教学部根据课程目标要求,为学生制定课程修读计划、考核办法和标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校际课程的学分须参照专业培养方案中同类课程的学分进行认定,每门课程认定的学分数不能高于我校同类单门课程的最高学分数。对学校办学层次较高,授课时数较多、学分相对较少的课程,可参照我校学分换算办法认定学分数,但不能高于同类单门课程的最高学分数;授课时数少于8学时的课程一般不予认定学分。

第十一条认定的校际必修课程的总学分不能超过我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总学分数,而且认定的各类课程必修学分不得突破同类课程必修学分的上限。各认定单位在认定学分时要充分考虑学生接受知识的完整性,为学生在我校继续修读必要的必修课程留出学分空间。

第十二条合作培养单位认可的实践教学活动,经我校审核认定后方可转化为我校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实践教学环节学分。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学生返校后,须填写《青岛大学校际课程认定申请表》,连同经合作培养单位正式出具的学习成绩单原件、复印件和修读课程大纲或课程简介,于每学期开学后六周内报学生所在学院。学院核实后,进行课程分类及学分认定;若非本学院课程,由学院提出课程类别分类建议,并到认定单位进行课程、学分认定。认定结果报教务处审核。

第十四条经审核同意后,由教务处在综合教务管理系统中增设课程;学生所在学院调整学生个人培养计划,将认定的课程添加到学生培养计划中;由认定单位按增设课程录入成绩。《申请表》由教务处留存,成绩单原件由学生所在学院留存,成绩单复印件和修读课程大纲或课程简介由认定单位留存。

 

第五章 认定方法

第十五条认定课程名称应翻译为中文名称,格式为:中文课程名(合作培养单位的国际通用简称)。如在美国明尼苏达大学修读的课程Introduction to linguistics,格式为:语言学概论(UMN)。

第十六条学生修读的校际课程成绩若非百分制,应按百分制转换。校际课程成绩若为等级制,则按如下对应关系转换:

1.优秀:95,良好:85,中等:75,及格:65,不及格:55。

2.A+/A:95,A-:90,B+/B:85,B-:80,C+/C:75,C-:70,D+/D:65,D-:60,F:55。

3.合格(P):85,不合格(F):55。

如有其他计分形式,由教务处会同相关学院确定转换方式。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青岛大学校际课程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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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12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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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青大教字(2014)31号关于印发《青岛大学高水平学生运动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下一条:青大教字(2014)44号关于印发《青岛大学通识教育选修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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