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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大教字(2014)22号关于印发《青岛大学本科学生学业导师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7-05-05    浏览次数:

 

青岛大学文件

 

青大教字〔2014〕22号

关于印发《青岛大学本科学生学业导师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校行政各部门,校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学分制改革,充分发挥学业导师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制定《青岛大学本科学生学业导师制实施意见(试行)》,现予以印发,望严格遵照执行。

青岛大学

2014年8月26日

 

 

青岛大学本科学生学业导师制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学分制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充分发挥学业导师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根据青岛大学学分制改革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章总体目标

第一条实施学业导师制旨在充分发挥教师的教书育人作用,结合教师专业特点和自身经验对学生的学业进行合理规划和全程跟踪指导。

第二条实施学业导师制旨在落实“以学生为中心,成就学生理想”的教育理念,让学生在接受个性化的学业指导中有效地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全面促进学生个性化成长、成才。

第三条实施学业导师制旨在探索和完善人才培养模式,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教学反馈机制,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学校成立本科学生学业导师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组长,小组成员包括教务处、学生处、团委、人力资源处、财务处、招生就业处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各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长,负责学校学业导师工作的整体规划、指导意见制定和具体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院成立由院长负责的学业导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学院学业导师制工作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抓好学业导师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六条学校每年召开一次学业导师工作会,总结工作经验,完善工作思路,提出改进措施,表彰先进个人和单位。

第七条学院每学期召开一次总结研讨会,通报信息,交流经验,总结工作,研究问题。

第三章学业导师选聘

第八条学业导师从专业教师、班主任、辅导员和教学管理人员中择优选聘,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学院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由具有高级职称教师牵头的学业导师组。

第九条学院采取教师申请和院系推荐相结合的办法提出学业导师候选名单,由学院学业导师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学校备案后由学院聘任。

第四章学业导师工作职责

第十条每名学业导师指导1-2个班级学生。

第十一条指导学生制定学业规划,选择课程及专业。

第十二条指导学生学习方法,培养学生良好习惯和优良学风。

第十三条指导学生参加科研工作,提高学生的专业兴趣,培养学生的科研和创新意识。

第十四条指导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等社会实践活动。

第五章学业导师考核

第十五条学院负责学业导师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职称晋升、岗位聘任、评奖评优的依据。

第十六条根据考核结果计发学业导师津贴。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本意见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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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8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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