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体育教学 > 规章制度 > 正文
青岛大学考试管理规定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6-07-16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考试管理工作,严肃考风考纪,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学校组织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参加的各类考试。

第二章 考试的组织安排

第三条 教务处是学校本专科学生考试的主管部门,负责考试的组织、协调;各教学单位依照学校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教学单位要做好考前动员。一是召开教师和管理干部大会。传达学校对考试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研究、部署有关考试的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监考、试卷评阅、成绩评定以及纪律要求等。与会范围包括教学单位领导、任课教师、班主任、辅导员和监考教师。二是召开全体学生大会。由学院主要领导对学生进行理想信念、诚信以及考试纪律等方面教育,教育学生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以积极向上的姿态准备考试,营造健康向上的考试氛围。

第五条 通识教育必修课的考试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其它课程考试的具体时间由开课单位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安排,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须由开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教务处审批。

第六条 考场由开课单位通过综合教务管理系统安排。考场一律采用单人隔位随机编座。每40人及40人以下的考场安排两名监考教师,每增加20人增加一名监考教师。每个考场明确一名主监考教师。

第七条 考试课考试时间期中一般为90分钟,期末一般为120分钟;考查课考试时间一般为90分钟,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需经教务处批准。

第八条 监考是教师教学工作职责,不得无故拒绝监考,教师须通过综合教务管理系统教师个人空间查看监考任务。

第三章 考试的方式与命题

第九条 考试方式由教研室确定,一般可选择闭卷、开卷以及口试、调研报告或论文等方式。凡采用非闭卷方式进行的考试,须填写《青岛大学考试方式调整审批表》,报开课单位分管教学负责人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命题必须以教学大纲为依据,既要注意考核学生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又要注意考核学生综合分析、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题量适中、难易适当,使学生成绩合理分布。

第十一条 命题教师由教研室研究指定,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教师讲授、教学要求相同的同一门课程,应统一命题。建有试题库的课程由命题教师从题库中选题组卷。

第十二条 各课程须拟定A、B两套试卷,并附有相应的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经教研室主任审阅同意后随机抽取一份作为考试试卷,另一份作备用卷,备用卷未启用可作为补考用卷,如果启用需重新拟定补考用卷。A、B试卷及重新拟定的补考用卷所涵盖的内容、难易程度、题量要相当,原则上不得重复。

第十三条 命题教师或命题组应在试卷上注明允许学生携带的参考书籍、材料及计算器等,并由任课教师通知学生。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在停课复习考试期间要安排不少于一个工作日的答疑,但不得划定复习范围、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与课程考试有关的内容。

第四章 试卷的管理与印制

第十五条 各开课单位要认真填写《青岛大学试卷印刷登记表》和《青岛大学试卷付印存根》,指派专人在考前两周将试卷交教务处教学服务中心统一印制,送交的试卷须按学校统一模板设计制作,并用A4纸打印,确保文字、图表和公式规范、清楚。

第十六条 各开课单位在约定的时间内领取试卷,领取时应清点试卷份数,检查试卷印制是否符合要求,并将试卷按考场学生数分装密封后由专人负责保管,确保试卷安全。

第十七条 试卷属学校教学档案,批阅后应装订成册,并由开课单位保存,其中学生考试答卷册包含课程成绩单、考试成绩分析报告表、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考场记录和考生答卷,考生答卷的排列顺序应与课程成绩单的顺序一致。

第十八条 要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要求接收、印制和发放试卷,规范处理废卷和废版。严禁学生参与试卷的领取、装订、保管、分发、回收及归档工作。

第十九条 试卷在考试前属学校机密文件,所有接触试题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如若发现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情况,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对相关责任人要根据违纪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如需启用备用卷,须经教学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备用卷的启用原因、启用科目和启用时间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章 试卷批阅与成绩管理

第二十条 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公正、真实地批阅试卷,试卷应在批阅前进行密封。由两名以上教师任课的课程,应采用分人分题流水作业的方法统一阅卷。

第二十一条 课程的总评成绩由平时考核(包括期中考试、课堂讨论、测验、实验、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一般平时考核占20%,期末考试占80%,鼓励各教学单位加强过程考核,根据课程实际情况调整成绩评定比例,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每个教学班的考试成绩分布应合理。试卷成绩分布严重不合理,由开课单位组织专家分析原因并提出校正方案,经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或旷考,试卷成绩记为零分,并在书面成绩表上予以标注。

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核均实行百分制计分,60分及以上方可取得学分。

第二十四条 各开课单位应逐题抽样检查试卷的评阅情况,抽查比例不低于试卷总数的20%。学校每学期组织专家对试卷评阅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重要指标,列入评教评管体系。

第二十五条 课程成绩一律采用网上录入的方式,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后一周内通过综合教务管理系统录入学生成绩,经核实无误后提交,并一式两份打印出成绩单,签字确认后分别由开课部门和任课教师留存备查。

第二十六条 任课教师须通过学生考试成绩认真分析教学效果、试题结构以及存在的问题,着重分析教与学中的薄弱环节,并提出改进措施或建议。

第二十七条 教师阅卷结束后发现有误,或学生对自己的成绩有疑问需要查询时,须填写《青岛大学成绩复查申请表》,由开课单位审批。

每学期第一周为成绩复议期。由开课单位分管领导指定至少两名同行专家进行复查。如经复查确实有误,由复查试卷的专家在试卷上更正、签名,并将更正原因、依据详细填入《青岛大学成绩复查申请表》中,经分管领导签字确认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通过后,由复查试卷的专家在原始成绩单上更正并签字。

第二周为成绩修正期。开课单位根据成绩复查结果修正成绩,并通知阅卷教师、学生本人和学生所在学院。

第三周为学生成绩归档期。由教学秘书负责通过综合教务管理系统完成学生成绩的归档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其他考试(如补考)在成绩公布一周内提出成绩复议申请,参照第二十七条办理。

第六章 考试的巡视检查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组织人员检查、督导、考核各教学单位的考试组织、监考及考风情况。

第三十条 各教学单位对本单位的课程考试全程巡视检查,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反馈教务处。

第七章 监考守则

第三十一条 监考教师须按规定的时间到达考场,不得迟到、缺席、中途离开考场。病(事)假须经所在单位批准,由单位委派其他教师代替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 考前20分钟由每个考场主监考教师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其他监考教师布置、清理考场,将考试科目、考试时间、监考教师姓名写于黑板上。考前15分钟监考教师组织考生进入考场,要求考生将考试规定的有效证件放到桌面上。

第三十三条 考前10分钟主监考教师向考生宣读考场规则,并组织监考教师检查执行情况,逐一核对证件是否与本人相符。

第三十四条 监考教师须严格遵守考试时间,准时发(收)试题,不得随意变更考试时间。

第三十五条 试卷发放后,监考教师宣布试卷页数并提醒考生核查;开考后,提醒和督促考生在试卷指定位置填写班级、姓名、学号等。

第三十六条 监考教师监考时须集中精力,不得随意离开考场,不得坐着监考。监考期间严禁阅读书报、聊天、抽烟等影响监考的事。严禁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

第三十七条 监考过程中监考教师不得与考生交谈,不宣读考题,不解释题意。卷面字迹不清的,要当众说明并写在黑板上。如试卷确有疑问,由监考教师联系开课单位。

第三十八条 考试结束时,监考教师应要求学生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及草稿纸字面朝下反扣桌上,待试卷清点无误后通知学生退场。

第三十九条 监考教师如发现考生有违纪和作弊行为,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监考教师须认真填写考场记录,于考试结束后随同试卷一并交回指定地点。回收试卷人员须在考场记录上签名。

第八章 考场规则

第四十一条 考生须提前15分钟持有效证件进入考场,按指定位置入座。考试时将本人有效证件放置在桌上备查。遗失证件者须由考生所在学院开具书面证明,证明上张贴考生近照,辅导员签字后加盖学院公章,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第四十二条 考生应准时进入考场,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该课程按旷考论。考试进行30分钟后,经监考教师同意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

第四十三条 试卷发放之前,考生应将非考试用物品放到监考教师指定的地点,自觉检查桌面上、墙壁上是否事先写有可能与考试相关的内容,发现者应立即报告监考教师处理。

第四十四条 考试没有特殊规定的,考生不得将书籍、笔记、文具盒、草稿纸、垫物、掌上电脑、快译通、具有存储数理化公式功能的计算器、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确因疏忽带入的须集中放置于监考教师指定地点。开考后在课桌上、桌洞内及伸手可及的地方发现以上物品均按违纪处理。

第四十五条 考生拿到试卷后,首先清点试卷页数,如有缺页立即举手申请补发。应在试卷指定位置写上班级、姓名、学号等。答卷用蓝色、黑色签字笔或钢笔书写,答题卡使用2B铅笔填涂。

第四十六条 考试期间,学生不得擅自互借文具等物品。答题卡、答题纸不得放在邻座桌面上。

第四十七条 装订好的试卷不允许拆开,如有试卷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监考教师。

第四十八条 考生应自觉遵守考场秩序,保持肃静,严禁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等行为。

第四十九条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及草稿纸字面朝下反扣桌上,原地就坐,保持安静,等候监考教师发出退场指令。

第五十条 考生不得将试卷、答题纸及草稿纸带离考场。

第五十一条 提前交卷者,不得在考场附近停留、喧哗,影响他人考试。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执行,原《青岛大学考试管理规定》(青大教字﹝2005﹞35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青大学位字(2014)6号关于印发《青岛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青岛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青岛大学体育学院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308号
电话:0532-85953080  邮编:266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