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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大教字(2014)23号关于印发《青岛大学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7-05-05    浏览次数:

 

青岛大学文件

 

青大教字〔2014〕23号

关于印发《青岛大学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校行政各部门,校直属各单位:

《青岛大学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管理暂行规定》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大学

2014年8月26日

 

 

青岛大学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培养具有全面知识结构和社会适应能力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提高大学生的就业创业能力,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鲁教高字〔2009〕9号)、《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本科在校生可辅修第二专业和双学位。

第三条辅修第二专业是指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同时,修读与主修专业不同专业类的专业。双学位是指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同时,修读与主修专业不同学科门类的专业所获得的学位。

第四条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应在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完成。

第二章 专业举办条件和招生数量

第五条开展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的专业必须是办学时间较长、就业状况较好、教学资源充足的专业,一般应有三届以上毕业生。学院需填写《青岛大学举办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申请表》,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举办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

第六条举办学院根据专业师资、图书、设备以及其他教学资源情况,每学年填报《青岛大学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招生计划申请表》,由教务处审核确定各专业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的招生数量。招生数量一般不超过当年招收的主修学生数量的50%。

第三章 报名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考试课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且考试课程无补考记录的学生可以申请辅修第二专业和双学位。每人限报一个专业,二年级开始修读。

第八条 申请修读的学生需填写《青岛大学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申请表》,由所在学院审核后,连同成绩单交举办学院。举办学院进行资格审查后,将拟录取学生信息汇总填入《青岛大学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拟录取名单》报教务处审批。

第九条 经审批同意辅修第二专业和双学位的学生,由教务处公布录取名单。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交费注册手续,逾期未交费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修读资格。

第四章 课程修读和学生管理

第十条 学生不得将辅修专业选择为主修专业。

第十一条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开设的课程应该是主修专业的核心课程。举办学院不得减少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的课程修读数量,不得降低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的学分修读标准。

第十二条辅修专业的选课、重修、免修、免听等按照青岛大学学分制管理规定执行。辅修专业中有与主修专业相同或相近的课程,且已经修得该课程学分,学生可向举办学院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审批,经学校批准可以在辅修专业认定该课程学分。

第十三条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的招生、排课、教学、学籍管理、学业审核及学位授予资格初审等教学管理工作由举办学院负责。学生管理工作在其主修专业毕业前由主修专业所在学院负责,在主修专业毕业后由举办学院负责。举办学院不得降低教学要求。

第五章 证书发放和学位授予

第十四条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的前提下,于允许的修业年限内修满辅修专业规定的学分,学校颁发辅修证书(非学历证书)。

第十五条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学位的前提下,于允许的修业年限内修满辅修专业学分且符合辅修专业学位授予条件,学校授予第二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学生若未获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学校不予颁发辅修证书,经申请,学校可发给修读证明。学生若未获得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则学校不予颁发第二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辅修专业课程考核不合格,不影响主修专业的学分及毕业。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青岛大学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规定(试行)》(青大教字〔2009〕12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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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8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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