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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大教字(2014)30号关于印发《青岛大学应征入伍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7-05-05    浏览次数:

 

青岛大学文件

 

 

青大教字〔2014〕30号

关于印发《青岛大学应征入伍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校行政各部门,校直属各单位:

《青岛大学应征入伍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大学

2014年8月26日

 

 

青岛大学应征入伍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做好应征入伍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教学[2013]8号)、《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8号令)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学生入伍须经学校武装部审核备案。以新生身份入伍,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伍后两年;以在校生身份入伍,学校按休学处理,为其保留学籍至退伍后两年。入伍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的,学校不再为其保留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以自学有关课程,经部队团级单位和教务处批准后回学校参加考试。考试通过者获得相应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成绩按85分记载。

第三条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学生,复学后可以转专业,专科生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学习。学生需提供部队出具的书面证明及获奖证书。

第四条学生入学或者复学后,如果原专业取消或者暂停招生,可转入相近专业。

第五条学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被退回或因身体等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者,可以申请入学或复学。

第六条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七条其它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青岛大学学分制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青岛大学关于应征入伍的在校本、专科生学籍管理的规定》(青大教字〔2003〕18号)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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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8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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